- 發文字號
- 海通航〔2017〕11號
- 頒布單位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
- 發文時間
- 2017-01-17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關于簽發《殘骸清除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書》有關事宜的通知
海通航〔2017〕11號
長江航務管理局,各直屬海事局:
《2007年內羅畢國際船舶殘骸清除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已于2015年4月14日生效,2017年2月11日《公約》將對我國適用。為方便中國籍船舶申請辦理《公約》第十二條規定的證明,交通運輸部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部海事局)總體負責簽發《殘骸清除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書》(以下簡稱《證書》)的管理工作?,F將簽發《證書》工作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簽發《證書》由各直屬海事局依照《證書》簽發工作程序(附件1)具體實施。
二、《證書》依申請免費簽發。
三、申請《證書》的中國籍船舶,需提供合法、有資質的保險公司、互助性保賠機構或金融機構出具的船舶殘骸清除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有效證明。
四、《證書》一式兩份,正本隨船備查,副本留存簽發單位。
五、海事主管機關將簽發《證書》的信息公布網上備查。
六、各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收到《證書》模板(上海海事局制作)后,立即分發到與辦理船舶油類污染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書同層級的海事管理機構。
附件:1.《殘骸清除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書》簽發工作程序
2.《證書》樣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
2017年1月16日
關于簽發《殘骸清除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書》有關事宜的通知